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及其规范

被引:6
作者
金诚
机构
[1]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笔录证据; 可采性; 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我国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明中,表现出对笔录证据的过分倚赖,然而笔录证据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受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之影响,学界对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笔录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以“笔录形式”固定的言词证据。应在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取得一定的物证的同时,有限制地使用笔录证据,并通过严格获取行政笔录证据的法定程序,采取录音、录像辅助证明手段,做好制作笔录证据前的案情设计等方式来规范笔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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