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复性司法

被引:69
作者
陈晓明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修复性司法; 传统刑事司法; 司法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3 [刑事诉讼法]; D91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修复性司法在满足各方当事人需要、吸引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成本、提高成效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有过度依赖当事人、适合处理的案件有限、社会控制的不当扩大和对弱势群体及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力等局限。修复性司法在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事司法的功能、对正义的理解和犯罪解决机制多元化等方面对我们有重要启示。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应跨越单纯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的狭隘思路,对刑事司法机制进行重塑,逐步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双轨制,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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