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立法中用“国有财产”取代“国有资产”的必要性

被引:2
作者
郑显华 [1 ]
周家才 [2 ]
机构
[1] 宜宾学院法学院
[2]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科
关键词
国有财产; 国有资产; 立法; 必要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全民所有的财产在近年来被称呼为"国有资产",这是不科学的。在立法上应当用国有财产来统称全民所有的财产,这是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属性、法律概念的科学性、法律概念的统一性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要求,也是建立科学的国有财产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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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 2004, (12) :67-6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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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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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贸同步[M]. - 海南出版社 , 沈四宝,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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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王全兴著, 2002
[7]  
辞海[M]. - 上海辞书出版社 , 夏征农, 1999
[8]  
日本国有财产之法律、制度与现状[M].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日)大垨芳司著, 1991
[9]  
制定法对财产权的影响 .2 冉昊. 雅典学园 .
[10]  
牛津法律大辞典 .2[英]戴维M沃克,邓正来等译. 光明日报出版社 .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