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于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

被引:15
作者
李明德 [1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关键词
思想观念; 创意提供权; 新颖性; 具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一般说来 ,知识产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然而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 ,某些思想观念的提供者又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思想观念提供权 ,或者创意提供权。根据美国的有关判例 ,受思想观念提供权保护的思想观念 ,必须具有对于使用者来说的新颖性和具体性。不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的思想观念不能受到保护。同时 ,思想观念提供权仅仅存在于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如明示合同、默示合同或法定合同。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自由使用相关的思想观念 ,不受思想观念权的约束。到目前为止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还没有思想观念提供权的概念。因而 ,本文对于美国思想观念提供权及其构成要件的探讨 ,将有助于中国读者在了解这种权利的基础上 ,构建有关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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