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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地位
被引:9
作者
:
马俊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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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驹
吕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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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武
机构
: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93年
/ 05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市场经济继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必然要求:(1)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通过市场信号把生产条件按管社会需要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资源分配,从而形成新的财产关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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