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

被引:6
作者
黄松有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物权法; 立法建议;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6.01.01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者认为,物权法应对"物权优先于债权"做出原则规定,而对"公共利益"不宜做出概括性界定,赃物等权利归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添附、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都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订定流质或流押合同,抵押权的追及力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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