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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
被引:6
作者
:
黄松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黄松有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学家
|
2006年
/ 01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立法建议;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06.01.015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作者认为,物权法应对"物权优先于债权"做出原则规定,而对"公共利益"不宜做出概括性界定,赃物等权利归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添附、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都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订定流质或流押合同,抵押权的追及力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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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3 / 148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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