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30
作者
高圣平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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