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3
作者
宋德新 [1 ]
马绍峰 [2 ]
机构
[1] 不详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4]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
[5] 不详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所有制; 所有权; 永佃权;
D O I
10.16366/j.cnki.1000-2359.2009.02.026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的焦点。现行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有成功也有不足。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不必在自己的所有权上创设他物权。农村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集体"虽然由特定的人组成,也对特定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一个具体、特定的农民没有所有权,而且组成集体的农民谁也不拥有某一块具体、明确的土地的所有权。在现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原则框架内,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建立"政府拥有所有权,农民享有永佃权"这种法律制度模式。在市场经济发展到比较成熟和高级阶段时,可以采取"政府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所有权"这种二元主义立法模式。
引用
收藏
页码:85 / 89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4 条
  • [1] 中国物权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3
  • [2] 论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1
  • [3] 德国当代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1997
  •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 , 马克思, 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