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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不方便法院条款
被引:5
作者
:
徐伟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徐伟功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来源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年
/ 03期
关键词
:
不方便法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剖析;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97 [国际私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民间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吸取英美国家的实践,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总的来说,《示范法》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实践情况,但该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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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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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convenient Federal Forum. Braucher. Harvard Law Review .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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