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和方法独特性——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分析对象

被引:19
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全面性; 损害预防;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0.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和各项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全面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并保持人格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同时,《民法典》人格权编还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实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与此相适应,人格权编保护人格权的方法也具有独特性,其一方面规定了多种人格权保护方式,有效协调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实现了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人格权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保护与公共利益、舆论监督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此外,人格权编还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注重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防范和事前预防,从而发挥损害预防功能,这也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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