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保持理性

被引:6
作者
刘宪权
房慧颖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 强奸罪; 法条竞合; 立法稳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而并非想象竞合关系,应采用"从特兼从重"的原则加以处理。嫖宿幼女罪并非特权之罪或污名之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与善良性风俗。现行的嫖宿幼女罪刑罚配置合理、适当。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前,立法机关必须考虑民意的非理性、解释的前置性、刑法的有限性和刑法的稳定性等多种因素,切忌情绪化的立法擅动。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将嫖宿幼女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判决绝非"创新",而是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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