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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7
作者
:
江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公安大学
江伟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尹小亭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公安大学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91年
/ 02期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
苏联;
证明对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调查证据;
民事诉讼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何谓举证责任?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此并无定论。诉讼法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举证责任作过多种表述。从已有的表述看,多失之片面,未能抓住举证责任的实质,未能反映举证责任的全貌。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丰富的内容。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举证责任的这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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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3+63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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