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7
作者
江伟
尹小亭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公安大学
关键词
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 苏联; 证明对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调查证据; 民事诉讼法;
D O I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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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何谓举证责任?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此并无定论。诉讼法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举证责任作过多种表述。从已有的表述看,多失之片面,未能抓住举证责任的实质,未能反映举证责任的全貌。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丰富的内容。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举证责任的这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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