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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虚假投资的原因及对策
被引:1
作者
:
王富全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王富全
机构
: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来源
:
亚太经济
|
1992年
/ 06期
关键词
:
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
财政管理;
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资本;
外资;
投资者;
D O I
:
10.16407/j.cnki.1000-6052.1992.06.019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的法规中规定,合营各方须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各方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未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买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同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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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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