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虚假投资的原因及对策

被引:1
作者
王富全
机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关键词
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 财政管理; 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资本; 外资; 投资者;
D O I
10.16407/j.cnki.1000-6052.1992.06.01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的法规中规定,合营各方须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各方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未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买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同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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