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

被引:26
作者
邹海林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第三人; 价金; 抵押权人; 抵押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3 [债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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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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