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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六)(2008年)
被引:7
作者
:
李晨阳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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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李晨阳
古龙驹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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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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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古龙驹
机构
:
[1]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来源
:
南洋资料译丛
|
2009年
/ 04期
关键词
:
宪法;
任期;
缅甸联邦共和国;
十二条;
根本法;
任职期限;
首席大法官;
议会代表;
联邦议会;
宪法法院;
法律规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D911 [];
D933.7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第六章司法)(联邦最高法院)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第三百零一条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五十周岁至七十周岁。(二)除年龄限制外具备第一百二十条为人民院代表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之规定无权当选为人民院代表的情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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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8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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