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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中搜索引擎服务商注意义务之边界
被引:3
作者
:
韩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人民法院报社
韩芳
机构
:
[1]
人民法院报社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06期
关键词
:
搜索引擎服务商;
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原告;
百度网站;
名誉权;
被侵权人;
照片;
民事权益;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商;
商人;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6.023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其已经掌握或广为社会知晓的明显侵权内容,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而对于并非明显侵权的内容,网络服务商只有在收到权利人发来的有效通知后,才负有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关键字过滤等可直接阻断侵权后果发生的技术手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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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0 / 8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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