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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内部规范是否产生行政赔偿责任之探讨——以湖北首例状告“110”不作为案为例
被引:1
作者
:
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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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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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昌航空大学
南昌航空大学
郭莉
[
1
]
万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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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南昌航空大学
万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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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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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昌航空大学
南昌航空大学
肖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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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
:
[1]
南昌航空大学
[2]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
: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年
/ 02期
关键词
:
内部规范;
法定作为义务;
行政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外部规范通过一定方式或形式影响到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外产生实质影响,则该内部规范可以成为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该条件成立,根据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违反该内部规范,且导致外部相对人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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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0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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