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绿色条款 效用何其大?——《民法总则》第9条的立法过程及其效用分析

被引:2
作者
吴喜梅 [1 ]
张永真 [1 ]
张杰 [2 ]
机构
[1] 郑州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民法典编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确立,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私法路径。绿色原则是为了环境公益,而对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进行的一定限制,具有指导民事立法、补充法律漏洞的一般效用。具体来说,其效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以缓解传统物权法律制度与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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