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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绿色条款 效用何其大?——《民法总则》第9条的立法过程及其效用分析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吴喜梅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永真
[
1
]
张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郑州大学法学院
张杰
[
2
]
机构
:
[1]
郑州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来源
:
中国生态文明
|
2018年
/ 04期
关键词
:
《民法总则》;
绿色原则;
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民法典编纂;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确立,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私法路径。绿色原则是为了环境公益,而对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进行的一定限制,具有指导民事立法、补充法律漏洞的一般效用。具体来说,其效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以缓解传统物权法律制度与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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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8 / 3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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