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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
被引:35
作者
:
占善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占善刚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研究
|
2008年
/ 30卷
/ 05期
关键词
:
证据协力义务;
公法义务;
武器平等原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13 [证据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证据协力义务是指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尽的公法上义务,其目的在于担保法院能基于证据调查之结果作出正确的裁判。证据协力义务包括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文书提出义务以及勘验协力义务等形态。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证据协力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证据的主张或证据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法关于证据协力义务的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缺乏效果规范,不仅影响到法院对证据方法的广为利用,也影响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贯彻,亟待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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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96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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