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还是区域法制?——兼与公丕祥教授讨论

被引:22
作者
张彪 [1 ,2 ]
周叶中 [3 ]
机构
[1] 武汉大学中部发展研究院
[2]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3]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域法治; 区域关系; 权力规范; 区域法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忽略了法治与主权的关系,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区域的范围也难以准确划定,而且概念内涵也无法与地方法治进行有效区分。目前区域法治的研究带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但无论是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法治,还是协调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抑或是地方法治意义上的区域法治,都没有能够在法学视角下把握区域问题的本质。区域问题集中在区域合作、区域竞争和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等三个领域,它表明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区域关系事实上已经处于紊乱状态。因此,需要从中央立法、地方联合立法、区域行政和区域纠纷解决等四个方面加快区域法制建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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