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

被引:5
作者
鲁鹏宇
机构
[1] 吉林大学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反信息公开; 第三人; 行政程序;
D O I
10.14063/j.cnki.1008-9314.2012.04.020
中图分类号
D630.1 [国家机关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元性、信息公开的反向性、权利基础的冲突性、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即时性特征。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相比,反信息公开的正当行政程序在告知、陈述和申辩、期限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反信息公开制度在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暂时性权利保护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加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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