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欧盟的经验教训

被引:17
作者
郑秉文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关键词
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与治理; 社保制度起源; 社会保障立法; 欧盟社会保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D95 [];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 ;
摘要
欧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欧洲国家社保制度传统可分为俾斯麦和贝弗里奇两种模式,他们对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具有重要影响;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可分为分散管理型(如法国)、中央控制型(如英国)、中央投资型(如瑞典)等三种类型,其中社会伙伴和互助体制在不同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资型是可供选择的重要参照系,在中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国家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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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45+158 +158-159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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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加拿大社保制度改革与建立“主权养老基金”十年回顾与评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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