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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欧盟的经验教训
被引:17
作者
:
郑秉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郑秉文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2009年
/ 01期
关键词
:
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与治理;
社保制度起源;
社会保障立法;
欧盟社会保障;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2.1 [行政法];
D95 [];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 ;
摘要
:
欧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欧洲国家社保制度传统可分为俾斯麦和贝弗里奇两种模式,他们对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具有重要影响;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可分为分散管理型(如法国)、中央控制型(如英国)、中央投资型(如瑞典)等三种类型,其中社会伙伴和互助体制在不同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资型是可供选择的重要参照系,在中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国家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引用
收藏
页码:30 / 45+158 +158-159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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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社保制度改革与建立“主权养老基金”十年回顾与评价
[J].
郑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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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
郑秉文
;
何树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
何树方
.
当代亚太,
2008,
(01)
:88
-107
[2]
Social Partner Involvement in Danish Pension Schemes .2 Ole Beier Soerensen.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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