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被引:5
作者
潘世钦 [1 ]
潘小江 [1 ]
石维斌 [2 ]
机构
[1]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公益诉讼; 模式选择;
D O I
10.14154/j.cnki.qss.2009.03.027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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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行政公益诉讼热的冷思考 [J].
章志远 .
法学评论, 2007, (01) :17-24
[2]  
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M].王名扬主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