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债务转移给公司的效力认定

被引:2
作者
马瑞杰
机构
[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债务转移; 自己代理; 金丰; 债务承担; 代理权; 欠条; 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 财务主管; 股东地位; 被告; 还款义务; 当事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6.022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根据职务身份和公章的公信作用,财务主管给相对人出具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欠条,应认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利用其系公司财务主管和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没有取得公司的追认,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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