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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债务转移给公司的效力认定
被引:2
作者
:
马瑞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马瑞杰
机构
:
[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06期
关键词
:
债务转移;
自己代理;
金丰;
债务承担;
代理权;
欠条;
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
财务主管;
股东地位;
被告;
还款义务;
当事人;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6.02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根据职务身份和公章的公信作用,财务主管给相对人出具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欠条,应认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利用其系公司财务主管和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没有取得公司的追认,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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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1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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