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执分离的路径选择

被引:17
作者
洪冬英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审执分离; 机制; 体制; 执行权; 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5.12.015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任务,关于审执如何分离具有不同认识。审执分离是个渐进的过程,应当确定路径选择,需要从机制到体制加以设计;机制在于解决审判权与执行权既分离又衔接的运行方式,体制应当是在此基础上的审执分离的组织架构。渐进性基于当前我国审执机制的制度与实践的现状,它是以审执分离为原则,审执合一为例外。人民法庭审执合一的机制应当是审执分离改革中必须注意的关键点。渐进性也基于执行权和执行程序内在的司法性要求,虽然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区别要求建构审执分离体制,但两者的共通性强调分离之下的衔接。在建立审执分离体制的渐进过程中,必须要完善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科学配置,并在此基础上颁行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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