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 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保护
被引:7
作者:
杨仕兵
魏雪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农民股东权;
非农民股东权;
D O I:
10.13216/j.cnki.upcjess.2016.06.0009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F832.51 [];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1201 ;
020204 ;
1204 ;
摘要:
"三权分置"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能,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后转化为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农民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使其股东权在出资评估、表决权行使、利润分配、退出机制以及破产清算中易受侵害。经营权入股应当是债权入股。实践中,对经营权作价时应参考农用地评价体系,并应在农地股有限公司合理分配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同时,农民股东的利润分配应以累计参加优先股计算,此外,应建立以优先购买权和失地农业保险为基础的破产清算制度,以实现对农民股东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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