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研究

被引:9
作者
史欣媛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 行为判定; 商业道德; 市场效果;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7.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商业道德标准与市场效果标准为法官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援引行业规则及创设新规则是将商业道德具体化的有益尝试。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援引行业规则以前并未对行业规则是否"良好"进行评判。同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亦存在内涵模糊等问题。与商业道德标准相比,适用依附于客观事实的市场效果标准更具准确性。但实践中很多法官忽视市场效果标准的重要功用。即使适用市场效果标准,多数法官往往忽略消费者权益在判定行为正当性中的关键作用。构建"以市场效果标准为主,商业道德标准为辅"的判定模式将使判决更具科学性。在此模式下,应限定据以认定商业道德的行业规则之条件,修正"非公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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