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被引:13
作者
方世荣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非强制性方式; 运用;
D O I
10.13660/j.cnki.42-1112/c.011502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特别规定了催告履行和协议执行这两种"非强制性"的方式,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上的创新。"非强制性"的方式是以"柔性"管理手段来实现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目的,对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提醒功能、催促功能、协调功能和警示功能,是行政法适当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和贯彻。"非强制性"的方式的实践运用,需正确处理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在提前加以运用、增强催告的说服劝导功能,放宽执行协议的条件上加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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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行政强制法教程[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袁曙宏, 2011
  • [2]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新民著, 2002
  • [3] 行政行为法[M]. 人民出版社 , 应松年主编,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