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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方世荣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来源
:
湖北社会科学
|
2012年
/ 03期
关键词
:
行政强制执行;
非强制性方式;
运用;
D O I
:
10.13660/j.cnki.42-1112/c.011502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特别规定了催告履行和协议执行这两种"非强制性"的方式,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上的创新。"非强制性"的方式是以"柔性"管理手段来实现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目的,对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提醒功能、催促功能、协调功能和警示功能,是行政法适当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和贯彻。"非强制性"的方式的实践运用,需正确处理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在提前加以运用、增强催告的说服劝导功能,放宽执行协议的条件上加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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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5 / 158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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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教程[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袁曙宏,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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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新民著, 2002
[3]
行政行为法[M]. 人民出版社 , 应松年主编,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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