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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
被引:2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璇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
2016年
/ 3卷
/ 04期
关键词
: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财产犯罪;
盗窃罪;
主观的超过要素;
D O I
:
10.19563/j.cnki.sdfx.2016.04.007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首先,利用意思不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合理标准,即便行为人是出于毁损的意图而取得财物的占有,也应以取得犯罪论处。其次,用于划定取得犯罪与不可罚的使用行为之间界限的,不是排除意思,而是"罪量+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没有必要试图用排除意思来区分取得罪与挪用罪,因为两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处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之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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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100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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