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

被引:23
作者
陈璇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财产犯罪; 盗窃罪; 主观的超过要素;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16.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首先,利用意思不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合理标准,即便行为人是出于毁损的意图而取得财物的占有,也应以取得犯罪论处。其次,用于划定取得犯罪与不可罚的使用行为之间界限的,不是排除意思,而是"罪量+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没有必要试图用排除意思来区分取得罪与挪用罪,因为两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处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之中。
引用
收藏
页码:86 / 100
页数:15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