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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引:3
作者
:
魏婷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魏婷婷
机构
: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6年
/ 23期
关键词
:
披露义务;
租客;
非正常死亡事件;
买受人;
出卖人;
被告;
信息不对称;
民事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23.01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实际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房屋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沉默获得利益,则构成欺诈。买受人因欺诈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撤销后,因欺诈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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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4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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