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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在食品添加剂中掺入苏丹红一号的行为
被引:2
作者
:
罗桦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罗桦
机构
: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9年
/ 06期
关键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认定;
被告人;
食品添加剂;
苏丹红一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单位犯罪;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06.016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行为方式相同,只是犯罪对象不同,由此而导致定罪处刑标准各有差异。在食品添加剂中掺入苏丹红一号的行为定性,不仅要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案食品的鉴定结论,还要根据销售金额,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按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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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0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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