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在食品添加剂中掺入苏丹红一号的行为

被引:2
作者
罗桦
机构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认定; 被告人; 食品添加剂; 苏丹红一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单位犯罪;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06.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行为方式相同,只是犯罪对象不同,由此而导致定罪处刑标准各有差异。在食品添加剂中掺入苏丹红一号的行为定性,不仅要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案食品的鉴定结论,还要根据销售金额,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按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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