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孳息:物的第三种孳息——对一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思考

被引:2
作者
谢天长
机构
[1] 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
关键词
孽息; 原物; 孳息; 射幸; 纠纷;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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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 张某与吴某(女)原是一对夫妻,1992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两万元银行贴花储蓄归吴某所有,其他财产则归张某所有。1993年2月,吴某分得的贴花储蓄中有一号码中了特等奖,获得8888元的奖金,张某得知此事,要求与吴某分享这笔奖金,但遭吴拒绝,张某遂于1993年3月诉诸人民法院。对此,法院内部有人认为,吴某所有的银行贴花储蓄中有一号码中奖,很明显地,其奖金是贴花储蓄的孳息,按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孳息之所有权随着原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据此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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