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的劳动争议案理论研讨会综述

被引:17
作者
王申
机构
关键词
电子邮件; 示范法; 原件; 原告; 被告; 视听资料; 电子函件; 教学法; 非书资料; 书证; 证据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日前,沪上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时,首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这种操作,在全国司法审判中尚属首例。故而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沪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兴趣:电子邮件究竟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的真伪究竟应如何来判断 ?2001年 1月 18日,上海《法学》月刊社邀请了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一些民法、民诉法专家、学者,就本案及本案所引申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观点综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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