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分及其法律化

被引:12
作者
汪新胜 [1 ]
汪进元 [2 ]
机构
[1]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2]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益性建设用地; 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法律化;
D O I
10.16387/j.cnki.42-1867/c.2011.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82802 ; 1204 ;
摘要
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用地目的上存在突出的差异,在取得的方式上也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泛化,我国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取得上,对集体土地都以征收的方式进行。这种集体土地公益征收泛化不仅损害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政府权威受损、土地利用率下降、环境问题严重等诸多危害。因此,国家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及时制定专门的集体土地公益征收实体法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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