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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
被引:18
作者
:
河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河山
机构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来源
:
法律适用
|
1993年
/ 08期
关键词
:
惩罚性;
销售者;
生产者;
经营者;
消费者;
赔偿;
民法通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但伪劣商品、劣质服务也象霉菌一样在滋长、蔓延,任你“微服私访”、曝光,任你查封、没收、焚毁,它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严重地侵蚀着我国的市场,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形形色色的伪劣商品、劣质服务在中华大地上做着各种丑陋的表演:譬如,名烟名酒哪个商品出名,哪个商品就会被假冒,甚至“李逵斗不过李鬼”.国家名酒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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