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义务的自然法基础及类型化——诚信人人像之塑造

被引:4
作者
陈永强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法; 诚信义务; 类型化; 个人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诚信是主观的善,是正义的伦理基础。现代民法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它必然要求民法上的人是诚信的。诚信在民法上是一组义务,是一个合理的人在社会交往中所负担的行为义务,这些义务是他应做并能做到的。诚实不欺、信守诺言、不害他人和关爱他人是诚信人的四条伦理原则。诚信人概念矫正了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缺陷,有益于导向协作与利他,为关心他人利益建立纽带,从而避免他人成为个人利益的工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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