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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被引:35
作者
:
于剑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于剑华
机构
:
[1]
华东政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6年
/ 08期
关键词
:
商业广告;
出演者;
民事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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