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

被引:49
作者
陈安
机构
[1] 厦门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 监督; 实体内容; 管辖法院; 首席仲裁员; 程序运作; 《民事诉讼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行,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部《仲裁法》关于仲裁监督机制的具体规定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失。它规定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实行“分轨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只允许审查和监督其程序运作,不允许审查和监督其实体内容。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不利于反腐倡廉,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另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符合当代各国仲裁立法的先进通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对《仲裁法》进行某些修订,将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完全并轨,同时加强涉外仲裁领导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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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 法律出版社 , 谢怀栻 译,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