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再思考

被引:5
作者
刘爱军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关键词
普通累犯; 立法例; 成立条件; 完善;
D O I
10.13660/j.cnki.42-1112/c.007156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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