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再次高涨。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到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还涉及产业发展、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安排,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欧洲和美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虽然有其产生的不同历史社会原因,同时也有当前产业之争的痕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在深入探寻、分析两种立法模式产生原因,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不同影响后,摈弃概念误读,以结果为导向选择相对宽松的立法模式,坚持公法、私法相区分,事前、事后规制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达到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