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权用尽的区分

被引:3
作者
王太平 [1 ]
周兰 [2 ]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关键词
商标保护; 商标法; 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人; 正当使用; 指示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在我国商标法上,尽管商标权用尽和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均未获商标法的明文规定,但商标实践却均承认这两项制度。由于《商标法》没有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商标实践对商标权用尽制度和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制度的运用均不够充分,制度适用不够成熟,甚至会混淆二者的适用。事实上,尽管在性质上商标权用尽和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均为对商标权的限制,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的缘起和价值意蕴不同,立法安排和构成条件迥异,混淆二者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因此,有必要明确划清二者界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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