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补充行政行为:基于监督的制度分析

被引:4
作者
叶必丰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
关键词
需补充行政行为; 审批制; 备案制; 监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需补充和补充行政行为制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制不是放权的成果而是集权的延续和实现层级领导的方式。审批制监督功能的实现取决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司法保障,但是审批机关难以接受监督。为此,必须按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取消审批制度,即使保留审批制也应通过引入行政公开制度使审批机关接受监督、分担责任。备案制监督虽然不能在备案时制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但可以启动新的监督程序来纠正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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