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

被引:38
作者
郭富青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股权; 善意取得; 公示; 交易安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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