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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性的思考
被引:3
作者
:
钮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延安大学政法系!陕西延安
钮敏
机构
:
[1]
延安大学政法系!陕西延安
来源
: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999年
/ 03期
关键词
:
市场经济;
主体;
法律地位;
平等;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只有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证公平竞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灵活性,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对市场主体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所有制形式、行业形式,按此种形式立法并未真正从法律意义上体现市场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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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3 / 56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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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主体的重新架构
刘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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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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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英)哈特(H.L.A.Hart)著,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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