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法制保障

被引:13
作者
周珂
王权典
陈特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西部; 生态安全; 法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我国生态安全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西部开发应当是在生态安全基础上的开发 ;西部生态安全法制建设既要着眼于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 ,又要与全国的生态环境法制工作结合起来考虑。西部环境立法完善、基本制度健全、执法保障、环保法制意识增强等系列环节要合理兼顾、突出重点。
引用
收藏
页码:98 / 104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我国西部环境问题研究 [J].
应飞虎 .
法学评论, 2001, (04) :62-66
[2]   西部大开发与西部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 [J].
黄锡生 ;
黄福辉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03) :70-72
[3]   论严格责任制度——兼论西部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 [J].
龚隽 .
宁夏社会科学, 2001, (03) :55-58
[4]   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 [J].
夏勇 .
法学研究, 2001, (02) :19-32
[5]   中国污染防治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J].
徐伟敏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04) :76-81
[6]   西部大开发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J].
张坤 ;
赵峰 .
环境科学动态, 2000, (02) :1-4+7
[7]   环境安全与国际关系 [J].
邝杨 .
欧洲, 1997, (03) :25-33
[8]  
生态经济学[M]. 浙江人民出版社 , 许涤新主编,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