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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被引:2
作者
:
荀恒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荀恒栋
机构
:
[1]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4年
/ 06期
关键词
:
财产分割;
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
司法解释;
转业费;
共同财产;
复员费;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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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1 / 94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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