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被引:2
作者
荀恒栋
机构
[1]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关键词
财产分割; 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 司法解释; 转业费; 共同财产; 复员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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