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会立法刍议:从契约的视角

被引:16
作者
周林彬
董淳锷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会; 行业协会; 立法; 关系型契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商会是商人(企业)为降低市场活动中各种交易成本而建立的自治组织,其经济本质是一种“关系型契约”。据此,中国商会立法应该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型,确立复合型的商会设立模式和一元化的商会外部管理机制;中国商会立法应该为商会自治规范和内部惩罚机制的建立提供有效依据,并充分关注商会职能履行程序和内部成员权利救济问题。总之,中国商会立法应该围绕商会自治的主题,彻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身份性立法”模式而转向“契约性立法”模式,即废除现存商会的各种差别待遇,以“平等契约观”为指导来构建商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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