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损害即无救济——告知性备案行为不可诉

被引:1
作者
王银江
机构
[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利害关系; 被告; 新安市; 房屋产权登记; 文件; 房产登记; 备案行为; 第三人; 原告主体资格;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4.023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案号:(2006)新行初字第25号(2006)杭行终字第99号一、案情简介2005年9月19日,被告新安市建设局就第三人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凤凰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作出准予验收备案的决定。原告毛某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系第三人开发的案涉凤凰苑1108号房的购买人,现原告发现房屋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人组织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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