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制度是以诉讼经济为宗旨的同案合并审理实体上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便捷程序制度,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适用上都有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标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实体标准,它的核心内容应在于第三人的责任、义务相对于本案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受决定性,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经济性的根本所在。程序标准则主要是协调第三人同主管、管辖的关系,亦即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和专属管辖对于成立第三人的阻却。建立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并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是完善第三人制度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