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是否应纳入仲裁范围

被引:3
作者
周国良 [1 ]
李坤刚 [2 ]
周长征 [3 ]
机构
[1]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 安徽大学法学院
[3]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 征缴; 生产力;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争议; 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5 ;
摘要
<正>案情简介赵先生是某市某公司员工,2006年7月入职,月平均工资4500元。从入职以来,公司均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06年的810元逐步调整到2012年的1500元,尽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12年3月中旬,赵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赵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抗辩称,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由公司向该市社会保险中心缴纳。多年来,公司全部按照社平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市社会保险中心从未要求其整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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